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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歪曲事实的如何处理
释义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歪曲事实的如何处理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而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的决议是扭曲事实,则有支持该决议的审委会成员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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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