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起诉别人不一定要去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一般指的就是住所地。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确实要去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对于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一般去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因此,起诉不一定要去被告的户籍地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情形,还可以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户籍地法院和原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