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照的房屋,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屋。买卖这种房屋,当前法律上是认定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双方互相返还房屋和购房款。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实践中,这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时候,可能距离买房的行为已经过去多年,通常房价已经大幅上涨,因此法院会认为卖房人负主要责任,买房人负次要责任,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会给予买房人一定的补偿,以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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