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可以对看守所出所活动提出纠正情形 |
释义 | 检察院可以对看守所出所活动提出纠正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有没有出所、出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等情形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和监狱出监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出所、出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出所、出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二)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不应当释放而释放,或者未依照规定送达释放通知书的; (三)对提押、押解、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特许离监、临时离监、调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照规定派员押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看守所收押对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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