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1年8月25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伏嫌顷护者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缺陆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