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原告股东要求改变公司现有地位,解除与公司的股权关系的诉讼。就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公司作为被要求解散和消灭特定法律资格的对象,是与股东相对的另一方主体,在该诉讼中属于责任主体,直接承受诉讼的法律后果。如果符合解散条件,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公司解散,继而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如果不符合解散条件,则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始终都是该诉讼法律后果的直接对象。对原告股东而言,法院的裁决结果的最终效力只有基于公司本身时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中,公司是唯一适格的被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