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伤一级不赔钱是判几年 |
释义 | 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拒不赔偿,法院也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量刑幅度内,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刑罚。 一、黑社会势力团伙寻畔滋事罪能判几年 要考虑主犯还是从犯以及犯罪的情节等因素。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4、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百分之十。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百分之十。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百分之五。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5、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三、抢劫犯一般坐牢多少年 抢劫犯一般坐牢多少年,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确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具体如下: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性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基准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基准刑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基准刑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多次故意伤害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有期徒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3)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4)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2)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4)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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