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怎样承担? |
释义 | 年初,甲服装公司向国内知名的乙衣料公司订购了一批最高端的包含12种颜色以及刺绣图案的真丝,双方约定: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甲公司设计出衣料图样、色彩搭配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前述方案后7日内将衣料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因工作繁多,在合同订立两个月后才将图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也因接的订单太多,在收到图样半个多月后才交给甲公司衣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所以双方约定都不追究责任。那么,两家公司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要按合同办事,积极履行合同。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甲公司没有按期拿出图样,乙公司也没有按期交付真丝,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双方都违反了合同,甲公司和乙公司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的不履行并没有产生实际经济损失,双方约定都不追究责任,是合理可行的。 当事人违反合同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事行为依据自愿原则,对于双方各自违约并未造成损失的,可以约定互不追究责任。现实中,因为各种情况导致合同双方同时违约的,双方可以协商取消合同或者互不追究责任,以节省各自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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