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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企业的税收问题
释义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 需要 清算 的,在缴纳破产费用、共益 债务 、职工 工资 和社会费用等费用后,如果有剩余财产的,就需要清偿还欠下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 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客观:
    


    《 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 有本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 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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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