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管辖权问题 |
释义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应属检察机关管辖,但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又有谁管辖呢?有人认为此案应属于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理由是渎职侵权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专属查处渎职犯罪的业务部门,而笔者认为,此案应由民行部门管辖,民行部门在履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渎职犯罪行为,且这种渎职行为的表现是枉法裁判,应该享有立案侦查权,理由在于:第一,民事、行政部门熟悉民事、行政审判业务,对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渎职犯罪的行为在方法上较为熟悉,并且这些渎职犯罪行为住往是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到民行部门申诉才发现的,民行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过程中,一并查处审判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即节省人力、物力,又有利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二,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把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发现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作为一项独立的抗诉条件,因此民行部门不侦查这类犯罪就无法将其作为抗诉条件进行抗诉。第三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派生于检察权,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手段,这一权力归在哪一部门行使应本着强化检察监督的需要而设置。第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行为,隐藏较深,不通过审查原民行案件,要破获犯罪案件是极其困难的。第五,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从成立起的10多年来,已办理了大量的民行枉法裁判案件,从中积累了丰富的侦查技能和侦查经验,已完全能胜任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同时,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案件中,如将发现审判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移送给侦查部门,不利于保密案件,也不利于工作的需要,因此,明确民行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所发现的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享有调查权、侦查权是完全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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