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手续处罚的,交通警察可以制作,必须按照以下手续实施: (1)口头通知违法行为者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制作的行政处罚,根据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者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必须采用的 (3)制作简易手续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者签字,交通警察签字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被处罚者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记载的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者被处罚者被处罚者被处罚的交通警察签字,被处罚者被交通警察签字。交警应在两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二、对违法行为者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的,应适用一般手续。无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警应采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做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