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
释义 |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般程序适用于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情况下,有相应的送达规定。 法律分析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包括口头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决定书等步骤。而一般程序则需要至少两名交通警察进行调查、告知、复核等程序,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论采用哪种程序,决定书都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如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拒收,交通警察将在决定书上注明。如被处罚人不在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送达。交通警察还需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 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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