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工人去世,土葬和火葬的丧葬费差多少? |
释义 |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该丧葬费一般由死者的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但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父亲是退休工人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多少? 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一般抚恤金标准,是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补足标准。《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爷爷是长治XX退休工人,现在去世了,丧葬费能领多少 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该丧葬费一般由死者的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但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邯郸峰峰矿区的丧葬费是多少,退休工人 丧葬费的计算方法一般如下:丧葬费的计算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以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一般是6个月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法条《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枣庄市山亭区退休教师因病去世,后续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多少? 退休教师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标准:如果该教师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如果遭遇人身损害而死亡的,则丧葬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倍来计算。《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0岁一上退休职工老人因病去世能得多少丧葬费和扶桖金? 退休职工丧葬费计算标准为: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