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登记是否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
释义 | 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来进行确认。 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 一、公司的股权如何确定的 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二、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3)、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三、有哪些公司可以成立子公司呢 子公司是指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的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方公司实际操控的公司。 成立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个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二)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四)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还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五)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先行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或审批。 (六)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七)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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