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 |
释义 | 关于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第一,关于原审是否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某某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了证明其已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证据,但某某以原告地位提起本案诉讼时,系以内地身份证作为证明其身份的证据,上诉时以及二审诉讼过程中,其仍系以内地居民身份参加诉讼。某某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未向法庭披露其已注销内地户籍并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事实。某某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出的该事实,对于原审而言属于未经审理的事实,而且未予审理的原因在于某某自身。原审以某某内地居民身份审理本案,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未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使其诉讼权利受到影响、与其身份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某某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如果另有涉及与某某身份有关的争议,可另行解决。第二,关于原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原判决在确认双方合同内容的同时,以某某未清偿相关债务为由未支持其确权请求,并在判决主文中驳回了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某的此项申请再审事由并无依据。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存在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程序结束后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材料,二审判决书未列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不属于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予以再审的情形。 关于某某公司对外借款并以“某某67”轮设定抵押是否侵害了某某权利的问题。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8月,某某公司(其时公司名称为福建省南安市航运公司)与某某约定投资购置船舶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依签订的《船舶投资入股协议书》,某某公司出资255万元,某某出资1445万元。签订《船舶投资入股协议书》之初,某某作为“某某67”轮的负责人即向某某公司借款180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船舶。生效的(2016)闽民终1432号民事判决认定某某应就其中的153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案涉船舶系以某某公司(其时公司名称为福建省南安市航运公司)的名义对外购买,船舶被命名为“某某67”轮,所有权登记于某某公司名下,某某公司主张此举系为了保障其借款资金的安全,有其合理性。结合某某所欠某某公司款项尚未清偿这一背景,某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300万元确系用于“某某67”轮的经营,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对外借款并以“某某67”轮设定抵押并未侵害某某的权利,并无明显不当。某某申请再审称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恶意举债,串通低价侵夺案涉轮船的所有权,但未就此提交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