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
释义 | 法律分析: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所谓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其二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银行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银行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违法发放贷款100万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万以上的,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追诉放贷人的刑事责任。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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