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国规定的听证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释义
    根据规定听证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听说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第一阶段:
    1、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3、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4、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7: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