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其中规定,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