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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疫情期间薪资发放标准国家规章?
释义
    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等各类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剔除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等各类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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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0: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