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持有毒品的几种持有情况 |
释义 |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也很难认定其归属,可以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即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 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 一、委托成员包装毒品犯罪吗 委托成员包装毒品犯罪。为了进行毒品的运输或者走私以及贩卖等等的需要,才会对毒品进行包装。因此这样的行为被认定为毒品犯罪中经常实施的一种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通常在对毒品犯罪定罪处罚的,需要结合实际毒品的数量进行。从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来说,这行为是经常实施的行为,在犯罪集团中,还有专门的犯罪人专门从事这一活动。如果认为不是制造,则只能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帮助行为,而这既不符合现实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一般认为,包装,分装毒品也应算作制造毒品。 二、特别介入侦破的毒品案量刑是什么 特别介入侦破的毒品案量刑如下:利用特殊情况解决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于特殊情况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区别处理。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殊诱惑和促进下形成犯罪,然后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罪诱惑。因犯罪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如何,不得立即判处死刑。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安排上线,并提供下线的双重诱惑,即在双重诱惑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更大的宽大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行为人只故意实施少量毒品犯罪,在特殊诱惑下实施大量甚至符合死刑实际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诱惑。因数量诱惑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也不立即判处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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