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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自首和坦白的区别
释义
    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人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行为。
    (一)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二)两者异同之处
    1、相同在于: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坦白向司法机关交代所犯罪行的行为。
    2、两者区别在于三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自愿投案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坦白是被动归案,主观意志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关押
    (2)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并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而坦白只是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若是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审讯,有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不同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就是说,法官审理案件时如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遇到坦白情节,还得是其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酌量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官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是较为难处理的
    一、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理幅度是多大?
    当庭自愿认罪,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的表现。能当庭认罪的犯罪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同时,当庭认罪能使法庭选择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也应当在量刑时鼓励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综上,对当庭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既有实体法的意义,又有程序法的价值。它对于促使更多的犯罪人积极认罪、悔过自新,以最小的诉讼成本侦破和审判刑事案件,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罪、坦白、自首,是三个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量刑情节。认罪与自首相比,犯罪人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其到案是被动的;与坦白相比,犯罪人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其供述也是被动的。因此,根据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对及时侦破和审判案件的作用不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从宽幅度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相对于自首的从宽幅度(40%以下)、坦白的从宽幅度(20%以下)都要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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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