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投标】对招标代理业务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个别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当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代理权、串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埋伏歧视性或操作性条款、利用代理身份操纵资格审查结果、与投标人串通进行私下交易、利用可以进入开评标现场的方便,泄密或篡改评、定标结果等。上述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予以高度重视,深入探讨。 笔者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之所以能在业务活动中八面玲珑、左右逢源,甚至为所欲为,其实就是利用自身在工作身份、专业技术、业务常识等方面的优势,钻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空子。由于其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擦边及利益方配合等特点,监管部门较难发现,处理也缺乏依据,明知其行为不轨却往往束手无策。其实,事先的防范肯定好过事后的追究。相关的监管部门如果能为招标代理活动预设一系列标准化的流程,同时加强同步的监督管理,应该可以消除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参照标准化管理的理论,我们可以论证:对招标代理业务实行标准化管理是具备可行条件的。1、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专业管理机构,授权明确,职责清晰,不存在“无人问津”或“九龙治水”的问题。2、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活动尽可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不至于场外失控。3、招标代理业务在程序和形式上具有重复性,完全有条件形成系统的规程。由此可见,我们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完全可以对职责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实施有效的标准化管理。当然,其关键是要首先建立起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