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回避制度的诉讼参与人有 |
释义 | 刑诉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情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担任过相关角色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回避后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刑诉回避制度适用哪些人 1、刑诉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还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还可以指令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二、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1、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4、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5、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结语 刑诉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鉴定、翻译和书记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他们不得接受请客送礼或违反会见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回避决定应由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并可申请复议。回避适用的情形包括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担任过相关角色或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对于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根据司法精神,曾经参与过案件的人员不得再次担任相关工作。回避决定的复议可由当事人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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