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射死刑的药物是什么药 |
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射死刑的注射药品主要有以下几种:1、巴比妥酸盐;2、肌肉松弛剂;3、氯化物。巴比妥酸盐可以使死刑犯丧失意识,肌肉松弛剂可以使死刑犯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氯化物可以使死刑犯心跳停止。除了注射死刑以外,我国还有另外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枪决死刑。 一、现在是怎样执行死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目前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的行刑方式 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很多人认为,这是最人道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目前美国最常用的行刑方式。 2、电椅:当使用电刑时,犯人被绑到一个特制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执行,他们面前各有一个电按钮,实际上只有一个按钮是连在电极上的。这样安排是为了解除行刑人的心理负担,因为谁也不清楚究竟是谁按动了真按钮。 3、毒气室:犯人被关进一间不锈钢制秘室里,当行刑开始时,行刑人打开一个阀门,液态氯化氢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个盘子里。接着向盘子里滴入氰化钾或氰化钠,从而产生氰氢毒气。目前,美国仍有几个州采用这种方式处死死刑犯。 4、绞刑:这是其中一种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须量体重,然后根据体重给犯人的腿部绑上重物,这是为确保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脚下的支撑物。 5、枪决:这种行刑方式在西方国家没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开枪。为了确保行刑人不受到报复,其中一名行刑人的枪里没有子弹。这样,报复人即使知道5名行刑人的姓名,也难以分清到底谁的枪里没有子弹。 二、常见兴奋剂都有哪些种类 兴奋剂是加速和增强中枢神经系统活动,使人处于强烈兴奋具有成瘾性的精神药品。兴奋剂的种类繁多,大多通过人工合成。 1、刺激剂 品种:包括苯丙胺、咖啡因、麻黄碱(常包含于各种感冒药)、尼可刹米(呼吸兴奋剂)、士的宁(常包含于各种中药外用药)等。 特点:对神经肌肉起直接的刺激兴奋作用,属于最早使用的兴奋剂,也是最原始意义上的兴奋剂,被发现得最早,其特点是起效快。 危害:毒副作用大,大量使用可致猝死,最早被禁止使用。 2、蛋白同化制剂 品种:合成代谢类固醇、β2激动剂,包括大力补、诺龙、康力龙等。 特点:合成代谢类固醇在竞技运动方面主要是促进蛋白合成代谢,刺激肌肉细胞和骨骼细胞生成新的蛋白质来增加肌肉和骨骼重量,使运动员在一定时间内增加训练强度和延长训练时间。 危害:这类药物起效相对较慢,一般需坚持长时间服食,毒副作用发生较慢但延续时间往往更长,甚至发生在运动员退役后较长时间内;其潜在的毒副作用可引致肝脏、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灾难性的后果,如肝癌、猝死、不孕不育等。 3、血液兴奋剂 特点:又称为血液(红细胞)回输技术,是通过输血使机体内含有更高的红细胞浓度以获得更高的携氧能力,以克服因缺氧带来的各种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不良干扰。其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自体血事先提取贮存后回输,以及同种异体(他人)同型血回输两种。 危害:加重心血管的血液循环,可引起休克;若输注他人的血,有可能出现过敏反应,引起急性溶血并伴随肾功能损害;另外,还有感染肝炎、艾滋病等的危险。 4、内源性肽类激素 品种:包括人体生长激素、胰岛素、促性腺激素等,最常见的是EPO,即(促)红细胞生成素。 特点:静脉注射EPO以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含量及血细胞比容上升,进而带来携氧能力及跑步耐力增加的好处,其效能类似于血液回输技术。 危害:注射EPO以后血液会处于高黏滞状态,流动明显减慢,在运动中体液丢失增多后变得更为显著,可影响凝血机制的正常稳定,大大提高心脏病和卒中的发病率,甚至可致癫痫发作、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等。 三、死刑的执行程序 1、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3、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