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172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172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