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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支票取款权限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如果所持是记名支票,则需要本人才能取出;如果所持是不记名支票,则非本人也能取出。(一)记名支票: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或“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二)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三)支票上需注明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臣,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只要格式正确、具备要素正确,银行就会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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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