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宣告前,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列为破产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是否有第三人担保,也不管该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在宣布破产之前,所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是否到期、是否附带条件、是否以有一定价值的债权表示、是否有第三方担保,都可列为破产债权,无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这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债权是否拥有财产担保和是否具有排除权。《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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