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失业人员由居委会出具,失业人员和个体户也应提供劳动手册或许可证; 4、正面免冠2寸单人彩照; 5、如果是再婚,需要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明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法院离婚判决,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的,还需要持有初级法院判决生效证明; 6、由于私人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在国外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果在国外期间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经公证的未婚证明。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