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1、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2、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