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
释义 | 一、证据保存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证据进行保存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2)保存证据是防止证据消失、损坏。 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证据登记保存应注意的问题 (1)证据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证据保存的义务可是行政处罚机关也可是当事人 (3)采取保存措施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的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4)被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如登记保存驾驶证,对运政案件事实一般没有证明作用,应立即退还原主,但路政及养路费征稽案件却有较大的关联性。再如业户有《道路运输证》但偷漏了道路运输规费,则就不能对货物进行登记保存,因为这些货物与案件缺乏关联性。 (5)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继续保存则属行政扣押,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会构成行政侵权。 (6)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时,要注意程序合法,登记保存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7)关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主要是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保存证件和车辆的时效问题。按规定把车辆或有关证件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其保存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但现在超过7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据反映,有些车辆连续被扣几个月,甚至超一年。对此应当引起重视,这种法律关系不定的状态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管理,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对执法部门不利的法律后果。凡登记时间达到7天,违法当事人仍然既不领证、车,又不接受处理的,第7天起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来接受处理和领回证、车。通知方式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条件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异地的也可以用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既不领车,又不接受处罚的,执法部门可按处罚程序操作,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后,仍不履行的,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终结悬而不决的法律关系。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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