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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偷原油犯宣判后上诉加刑吗
释义
    偷原油犯罪上诉是否加刑,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尤其是自诉人提起上诉,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符合罚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对他们的上诉,也采取不加刑原则,无疑会使他们的上诉或抗诉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如何遏制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
    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在实践中,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被告人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二审法院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具体做法如下:
    (1)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
    (2)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
    我们知道,在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人都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唯独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本身就不太合理了。况且,在刑事审判领域中要达到司法公正,其含义无非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达到“罚当其罪”的标准。任何违背这些原则和标准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而目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只是片面强调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而没有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以纠正量刑大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后果,也没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给二审法院加重工作负荷的问题,同时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要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相应缺陷,使之更符合刑事立法原则和宗旨,确保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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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