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地铁运行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磁浮、轻轨等)出行服务。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协调沟通,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一)科学规划。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枢纽机场等规划相衔接,通过交通枢纽实现便捷、高效换乘。坚持近远期结合,统筹考虑交通、环境、工程等各方面因素,选择适宜的轨道交通系统制式和敷设方式,宜地面则地面、宜地下则地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着力提高综合效益。 (二)同步建设。涉及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的设施设备、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要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三)紧密衔接。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阶段的交接管理,设施设备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等符合运营安全条件。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关键设施设备)的使用,要充分考虑同一线路区段之间以及不同线路之间的兼容性和可靠性,满足网络化运营要求,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竣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授权运营单位负责对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的行为,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须按程序获得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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