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情况如下: 1、也就是说,用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 2、也就是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和规格; 3、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转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使用专用仪器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专用问题作出技术结论; 7、检查记录,现场记录。检查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的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