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五保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6月8日印发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20〕68号)文件可知,主城区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月增110元。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525元/月。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393元/月提高到1463元/月。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1040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01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880元/人·月;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2025元/人·月,海门市、启东市194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1795元/人·月。 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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