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
释义 | 收缴是行政强制措施。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者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财物以及冻结存款等,也就应当包括对于财物的收缴。 1、收缴的对象:进行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是承包人因分包、转包所取得的利益、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利益。除这三种合同外,人民法院不能做范围扩大,收缴其他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 2、收缴的标的: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为超出工程造价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另,收缴的应当是实际已经取得的财产,对约定的财产不能采取收缴措施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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