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风险时,立即采取停用、召回等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及时向相关使用者、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有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风险时,立即采取停用、召回等措施,并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产品出现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向消费者告知该等事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危害的扩大。” 综上,医疗机构应当在出现医疗器械缺陷或危险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