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以个别业主的身份起诉? |
释义 | 业主共有权个别业主不可起诉。共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人只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可提起诉讼。业主未经授权不能作为共有权利直接权利人,不满足诉讼要求。业主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不同,身份复合,客体范围广泛。业主共有部分包括基本构造部分、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小区设施。个别业主不能个人起诉侵权,需通过委员会或代表代为起诉。 法律分析 一、业主共有权个别业主可否起诉? 不可以。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共有权的法律特征相比有着以下显着的区别: (1)从主体上看,共有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的三种身份于一身。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只能作为共有权人。 (2)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约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权人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 二、业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这是由于这个公共部分,它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相当于是某种方面的共同财产,那既然是共同财产,肯定是不能个人自己做主的,因此就算是共有部分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不能由单个的个别业主来进行起诉,必须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来代为起诉。 结语 业主的共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个别业主无权单独起诉。业主委员会或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授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要求。业主的共有权类似公司股权或集体成员权,个人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地基使用权和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这些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财产,个别业主无权单独行使。因此,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代表来代为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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