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对于没有子女的收养人是可以收养两名子女的,但是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无法查到、也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受以上的约束,就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收养更多孩子。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综上所述,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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