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3.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筹)办费,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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