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可因误解、不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变更。误解需由误方过失造成且非故意行为。不公平合同指一方获益过多或受害方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欺诈和胁迫合同则分别指通过欺骗和威胁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合同是在对方处于危急情况时订立。 法律分析 可变更的合同具体如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 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 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 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 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 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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