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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释义
    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处理的是民事纠纷,后者处理的则是行政纠纷。
    1、环境行政处理,是指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进行的处理。具体指《环境保护法》第4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以及《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3条所规定的处理行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处理机关,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处理对象,是环境污染损害中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
    (3)处理程序方面,环保行政部门一般无权直接处理污染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只能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才能依法处理;
    (4)处理后果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不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2、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并付诸执行。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环境污染行为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行为表现的方式
    环境污染根据不同的类型,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按污染物的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以上列举的环境污染行为仅仅是环境污染的一部分,那么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值得大家来学习和深思。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污染行为行为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1、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2、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3、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4、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5、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气体的;
    6、在人口密集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桔梗、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7、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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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