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泰州办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复核的书面材料 二、泰州农机事故责任复核办理条件 1.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 2.必须自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三、泰州农机事故责任复核设定依据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