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纠纷法院不受理该如何办?你们有解决的办法吗? |
释义 | (1)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系为特定人居住使用他人房屋这一利益而设定。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与居住权人的人身及法津地位相关联。首先,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与标的物所有权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所以如此、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源于婚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通常涉及家庭成员特有或应有的利益。其次、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或称“暂时性”。前已言及,居住权系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而人的生存有期限、因此该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当然,所有权人在设定居住权时,也可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当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高于该期限时。则以该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低于该期限时,则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再次,居住权不具有转让型。古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其随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但是,权利的行驶可以转让。 (2)居住权的客体即标的物,限于房屋。居住权权利的基本内涵决定了其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不能设定在其他物上。 (3)居住权是因居住而使用房屋的权利。居住权是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而设定的权利,表现为居住权人为居住的目的而对他人所有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首先,居住权人对于房屋的使用以居住为限。居住权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居住权纠纷法院不受理但为方便居住可以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良。其次,为居住而对房屋进行的各种使用都属于居住权人的权利范围。例如、居住权人可为某些必要的收益行为,包括从事商业买卖,存放货物等,以不改变房屋的结构为前提。再次,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人本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但其他人可以基于居住权人的需要与其共同居住,如居住权人的近亲属、保姆等对房屋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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