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法律依据:《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必须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认真填写每一项目: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婴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名称代替。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保健院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前三项以外的地点,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5、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