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丛律师:因工负伤后,老板把「工伤概不负责协议」扔到我面前 |
释义 | 实务中,不少「黑心老板」为了逃避责任,在招聘时要求员工签下此类的「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公司概不负责。 那么,此类协议到底没有法律效力呢? 一、案例回顾 保洁员阿丽到保洁公司入职时,便在老板的要求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受伤,本公司概不负责!” 1个月后,阿丽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老板看望阿丽时给了2000块钱,并告诉阿丽:“按合同约定,公司可以不负责的,一分钱也不给你,但出于人道,这2000元给你作医疗费,以后的事情你不能再找公司的麻烦了!” 二、律师说法 1、劳动合同中关于「出现工伤概不负责」 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律义务。 本案中阿丽属于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发生本案中阿丽这种情况,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阿丽缴纳工伤保险而导致阿丽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当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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