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法律禁止担任公司的董监高 |
释义 | 以下人员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受过刑事处罚,未经过宣告恢复名誉或者未满5年的人员; 3、被依法宣告破产,未经过宣告恢复名誉或者未满5年的人员; 4、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处罚,未经过宣告恢复名誉或者未满5年的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成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 3、无违法记录; 4、无不良信用记录; 5、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综上所述:建议公司在担任董监高人员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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