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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公司应该在哪里起诉
释义
    起诉公司的地点分为以下4种情况:1、个人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购销合同诉讼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下列案件,只能由以下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果不属于以上专属管辖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1、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除上述情形之外,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纠纷
    1、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
    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三)既侵权又违约的
    1、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2、不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第三人合同无效诉讼管辖如何确认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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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3: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