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挪用公款罪的刑事处罚 |
释义 | 我国《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以挪用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地区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追究挪用公款罪刑事责任时,犯罪分子是否在案发前归还本息,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比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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