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合同未完工的,定作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定作人可与承揽人进行协商,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承揽人不愿赔偿损失的,定作人也可要求其重作或修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