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品房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建筑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的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2、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3、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4、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5、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